| 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本会名称为台北国际金融信息协会,英文名称为 1. 针对产业升级发展及经营及合理化进行研究分析。
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:本会会员分下列二种: 第八条:会员(会员代表)有违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时,得经理事会决议,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,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,得经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。 第九条: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为出会: 第十条: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,但应于三个月前预告,且于会计年度结束时生效。 第十一条:会员经出会或退会,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。 第十二条:会员(会员代表)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与罢免权。每一会员(会员代表)为一权。荣誉会员则无上述权利。 第十三条: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、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。
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四条:本会以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;理事会为执行机构,并于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毕会期间代行其权利;监事会为监察机构。但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者,得划分地区,依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代表,再合开代表大会,行使大会权利。前项地区之划分及应选代表名额之分配,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。 第十五条: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职权如下: 第十六条:本会置理事九人,监事三人,由会员(会员代表)选举之,分 第十七条:理事会之职权如下: 第十八条: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选之,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。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、对外代表本会,并担任员(会员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主席。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,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时,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第十九条:监事会之职权如下: 第二十条: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。由监事互选之,监察日常会务,并担任监事会主席。 第二十一条:理、监事之任期三年,连选得连任。理事长之连任,以一次为限。理、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监事会之日起计算。 第二十二条:理、监事均为无给职。 第二十三条:理、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应即解任。 第二十四条:本会置总干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,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,解聘时亦同。 第二十五条:本会得设办事处,各种委员会、小组,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,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 第二十六条: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,名誉理事二人,顾问三人。其聘期与理、监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七条: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,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,由理事长召集,召集时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。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;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经会员(会员代表)五分之一请求,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。 第二十八条:会员(会员代表)不能亲自出席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时,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(会员代表)代理,每一会员(会员代表)以代理一人为限。 第二十九条: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决议,以会员(会员代表)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第三十条: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,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,候补理、监事亦应列席与会。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,应于七日内前以书面通知,会议之决议,各以理、监事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 第三十一条:理、监事应亲自出席理、监事会议,不得委托他人代理;连续两次无故缺席,视同辞职,由候补理、监事依序递补之。 第三十二条:本会应于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十五日前、或召开理、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、时间、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。会议记录应于毕会后十五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。
第五章 经费与会计 第三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如下: 第三十四条: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三十五条:本会每年编造预(决)算报告,于每年终了之前(后)二个月内,经理事会审查,提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通过,并报主管机关核备。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,应先报主管机关,事后提报大会追认,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提报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。 第三十六条:本会于解散后,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,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。
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:本章程未规定事项,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 第三十八条:本会办事细则,由理事会订定之。 第三十九条:本章程经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通过,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
台北国际金融信息协会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2003.12.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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