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:本会名称为台北国际金融信息协会,英文名称为
Taipe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(以下简称本会)。
第二条:本会为依人民团体法设立,非以营利为目的。
第三条:本会以推广金融信息技术之分析、研究发展为宗旨。
第四条: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。
第五条: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。
第六条:本会之任务如下:

    1. 针对产业升级发展及经营及合理化进行研究分析。
    2. 协助会员评估海内外市场进行业务拓展与投资之研究。
    3. 促进会员与国外产业之交流,并引进新技术与信息。
    4. 其他机关团体或会员委办事项。
    5. 其他为达成本会宗旨之任务与工作。
    6. 促进两岸金融信息交流。

第二章 会员

第七条:本会会员分下列二种:
1. 团体会员:凡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机构通过,并缴交入会费与年会费后,始得为团体会员。团体会员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权利。
2. 荣誉会员:凡设籍本市赞同本会宗旨,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具国内外专科以上学历或企业之经营主管者,经由理、监事三人以上联署推荐,经理、监事会议通过,得授予荣誉会员资格。

第八条:会员(会员代表)有违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时,得经理事会决议,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,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,得经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。

第九条: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为出会:
    1. 丧失会员资格者。
    2. 经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决议除名者。
    3. 一年内有超过六次缺席与会活动。

第十条: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,但应于三个月前预告,且于会计年度结束时生效。

第十一条:会员经出会或退会,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。

第十二条:会员(会员代表)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与罢免权。每一会员(会员代表)为一权。荣誉会员则无上述权利。

第十三条: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、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。

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

第十四条:本会以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;理事会为执行机构,并于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毕会期间代行其权利;监事会为监察机构。但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者,得划分地区,依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代表,再合开代表大会,行使大会权利。前项地区之划分及应选代表名额之分配,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。

第十五条: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职权如下:
    1. 订定与变更章程。
    2. 选举或罢免理、监事。
    3. 议决入会费、常年会费、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。
    4. 议决年度工作计划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    5. 议决会员(会员代表)之除名处分。
    6. 议决财产之处分。
    7. 议决团体之解散。
    8. 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决议。

第十六条:本会置理事九人,监事三人,由会员(会员代表)选举之,分
别成立理事会、监事会。选举前项理事、监事时,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,候补监事一人,遇理监事出缺时,依序递补,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。理监事、候补理监事之当选名次,得依得票多寡为序,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。

第十七条:理事会之职权如下:
    1. 议决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召开事项。
    2. 审定会员(会员代表)之资格。
    3.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、理事长。
    4. 议决理事、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。
    5. 聘免工作人员。
    6.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
    7. 其他应执行事项。

第十八条: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选之,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。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、对外代表本会,并担任员(会员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主席。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,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时,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九条:监事会之职权如下:
    1. 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。
    2. 审核年度预算。
    3. 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。
    4. 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。
    5. 其他应监察事项。

第二十条: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。由监事互选之,监察日常会务,并担任监事会主席。

第二十一条:理、监事之任期三年,连选得连任。理事长之连任,以一次为限。理、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监事会之日起计算。

第二十二条:理、监事均为无给职。

第二十三条:理、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应即解任。
    1. 丧失会员(会员代表)资格者。
    2.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。
    3. 被罢免或撤免者。
    4.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四条:本会置总干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,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,解聘时亦同。

第二十五条:本会得设办事处,各种委员会、小组,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,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

第二十六条: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,名誉理事二人,顾问三人。其聘期与理、监事之任期相同。

第四章 会议

第二十七条: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,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,由理事长召集,召集时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。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;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经会员(会员代表)五分之一请求,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。

第二十八条:会员(会员代表)不能亲自出席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时,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(会员代表)代理,每一会员(会员代表)以代理一人为限。

第二十九条: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之决议,以会员(会员代表)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1.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。
2. 会员(会员代表)之除名。
3. 理、监事之罢免。
4. 财产之处分。
5. 团体之解散。
6. 其它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条: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,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,候补理、监事亦应列席与会。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,应于七日内前以书面通知,会议之决议,各以理、监事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一条:理、监事应亲自出席理、监事会议,不得委托他人代理;连续两次无故缺席,视同辞职,由候补理、监事依序递补之。

第三十二条:本会应于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十五日前、或召开理、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、时间、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。会议记录应于毕会后十五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。

第五章  经费与会计

第三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如下:
1. 入会费:团体会员于入会时,一次缴纳新台币三万元。
2. 常年会费:团体会员新台币二万元,于每年一月时缴纳。
3. 事业费。
4. 会员捐赠。
5. 委托收益。
6. 基金及其孽息。
7. 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: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五条:本会每年编造预(决)算报告,于每年终了之前(后)二个月内,经理事会审查,提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通过,并报主管机关核备。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,应先报主管机关,事后提报大会追认,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提报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。

第三十六条:本会于解散后,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,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三十七条:本章程未规定事项,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

第三十八条:本会办事细则,由理事会订定之。

第三十九条:本章程经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通过,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

台北国际金融信息协会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2003.12.18

修订前内容
修订后内容
说明

第一章 总则
第六条:本会之任务如下:
六.与两岸金融信息交流。

第一章 总则
第六条:本会之任务如下:
六.促进两岸金融信息交流。

修正:
六.促进两岸金融信息交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