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,英文名稱為 第二條: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第三條:本會以推廣金融資訊技術之分析、研究發展為宗旨。 第四條: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 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九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,且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 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十二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榮譽會員則無上述權利。 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畢會期間代行其權利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權利。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十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 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、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。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第二十一條:理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第二十二條: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第二十三條: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第二十五條:本會得設辦事處,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二人,顧問三人。其聘期與理、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二十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候補理、監事亦應列席與會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內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三十一條: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兩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之。 第三十二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應於畢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三十五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 第三十六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八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92.12.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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